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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457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00816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章霖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章霖预交,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许杏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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