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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457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415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鸿图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宇华公司支付保洁费10500元、午餐费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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