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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457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00396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1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陈琛2014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1324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由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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