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高税稽罚〔2018〕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2016年12月,你公司会计记帐凭证记载购进货物,取得乌鲁木齐天亿嘉信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603863~00603865,货物名称:抹面砂浆等,金额合计:293,504.27元,税额合计:49,895.73元, 价税合计:343,400.00元。并于当月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49,895.73元。 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述货物是从华凌市场一个姓冯的女士处购进,因没有发票,所以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物已用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石人子沟便民警务站和儿童福利院连廊工程项目中。 2018年5月16日,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乌鲁木齐天亿嘉信建材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2. 2017年7月,你公司会计记帐凭证记载购进货物,取得乌鲁木齐罡阳弘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4217614~04217622,货物名称:安全网等,金额合计:854,700.85元,税额合计:145,299.15元, 价税合计:1,000,000.00元。于2017年9月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145,299.15元。 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述货物是从九家湾木材市场名为马学礼个人处购进,因没有发票,所以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物已用于新疆轻工业技术学院工业训练中心工程项目中。 2018年5月21日,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乌鲁木齐罡阳弘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97597.4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3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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