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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业贿赂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玖仟玖佰叁拾陆元零壹分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上缴国库。上述具体处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按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杭市管[2016]6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贿赂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7万元。贿赂额每增加5万元,罚款相应增加5000元;”、第九条“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或者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除本基准外,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一并按照规定在基本罚款额基础上增加罚款额;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一并按照规定减少罚款额。”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及时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减少20%罚款额;”的规定确定。(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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