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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大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1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72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1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审查,被告大信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133万元、美元1元,利息人民币19204176.60元、美元93934.30元、港币1723084.83元(该利息金额暂计至2004年6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逾期不还款,原告则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664.58元,由大信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大信公司应于上述期限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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