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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73****0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2473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9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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