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0073****0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81民初2809号 |
案号 | (2021)皖1181执4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2315.83元及利息(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035‰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7495715.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9日止;以本金7385715.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9日止;以本金7285715.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7185715.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止;以本金7182315.8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以本金7082315.8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止;以本金2082315.8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宏、仲福兰、李正祥、李宏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6权向债务人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20元,鉴定费30260元,计77380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909元,由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宏、仲福兰、李正祥、李宏余负担42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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