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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73****0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1635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1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10441041.67元,并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1044104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计人民币278000元;三、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付借款利息计人民币151643.93元;四、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三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6六、驳回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92元,减半收取52596元,由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192元,被告云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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