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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2****92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21民初1065号
    案号 (2020)湘0121执5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杰文返还投资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赵彪、林挺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被告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聚福机电产品营销中心(有限合伙)、赵彪、林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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