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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公罚〔2021〕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公罚〔2021〕127号被处罚人:浙江彩虹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彩虹城商铺59号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池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查发现:1.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处于营业状态,13:00-14:30是营业时间;2.现场抽查正在上岗的前台从业人员陈某、游泳救生员廖某和刘某当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1071050):你单位游泳场所游泳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1.81mg/L,游泳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1.83mg/L,浸脚池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0.02mg/L,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池水游离性余氯为5~10mg/L”的规定。现已查明:1.2021年7月19日,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前台从业人员陈某、游泳救生员廖某和刘某,共3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工作的事实;2.2021年7月19日,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游泳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1.81mg/L,游泳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1.83mg/L,浸脚池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0.02mg/L,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池水游离性余氯为5~10mg/L”规定。你单位已积极进行了整改。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1〕1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1.2021年7月19日,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3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