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滨文广旅体罚字〔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文广旅体罚字〔2021〕1号当事人: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1087494550077法定代表人:沈建声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4398号2021年05月13日18点40分,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杭州市滨盛路4398号的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虹豪庭)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现场有9名消费者正在游泳,但只有1名救生员和1名社会指导员在场,该场所的行为涉嫌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拍照、摄像等取证措施,现场当事人刘常文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此次检查于2021年05月13日19点15分结束。2021年5月14日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出立案调查的决定,5月18日,执法大队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常文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案审中刘常文对游泳池5月13日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的违法行为再次确认,并对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及录像进行了签字确认。2021年5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05月13日18点40分发现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明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及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虹豪庭)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2、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刘常文在本案中依法享有并行使法定代表人沈建声授予的权利;3、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常文对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事实的认可;4、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这一违法事实;5、执法大队检查记录2份,证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次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6、《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程序合法,杭州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4 |
决定机关 |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社会发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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