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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801200207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0日10时20分在西湖区西溪路550号西溪新座6号楼B座2楼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西溪路550号西溪新座6号楼B座2楼楼道设置有一只绿色餐厨垃圾桶,现场检查时,该垃圾桶内投放有快餐盒、塑料袋、餐巾纸等其他垃圾。当事人存在未尽到垃圾分类监督的责任。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月17日(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04583)、2019年10月30日(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11911260011号)和2019年12月6日(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2260022号)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具有【一年内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因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的规定,本处罚记录将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7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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