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17]109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1222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5日,我所对杭州市滨江区水晶城的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保安员检查时,发现该物业招用一名无保安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公安机关现场开具了杭滨公(高)责通字[2017]第12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2017年12月22日10时,民警在对该物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杭州市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招用无保安证的罗某担任保安员。其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2 |
决定机关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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