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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79****42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2233号
    案号 (2019)苏0312执3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海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借款本金2435819.29元、截止到2019年4月4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7461.22元及自2019年4月5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以2435819.2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本金,2019年3月6日前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复息,2019年3月7日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息);二、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胡永海、历雪玲、胡月、张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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