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诚辉达电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6****91X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3民初44281号 |
| 案号 | (2021)粤0303执78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6608880】。一、被告叶建忠、被告黄福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菊慧归还借款本金7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自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双方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叶建辉、被告深圳市诚辉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判项一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菊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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