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化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672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16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16)鄂0116执25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6民初1708号 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瑾铄、张露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广电广告公司)诉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2014年度广播电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湖北广播电台广播频道投放广告。为执行该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0份《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总金额为1,976,832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广告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四次共向原告支付976,832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广告款1,000,000元未支付。另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向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支付广告款1,000,000元;二、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向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78,600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应计至被告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三、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辩称: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公司有权拒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没有起始时间,违约金计算不明。 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2014年度广播电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湖北广播电台广播频道投放广告。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如甲方(珩生五洲建材公司)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向乙方(长江广电广告公司)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自2014年3月至9月与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分别签订了十份《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十份合同的签约额共计1,976,832元。广告播出后,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共计支付广告费976,832元,下欠广告费1,000,000元未支付。2015年8月21日,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代表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向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催促其支付广告费1,000,000元,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监事余学平签收,并写明“我公司同意用五洲国际建材城商铺抵广告款”。2015年12月2日,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与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999,865元的《五洲国际建材城》房源认购协议书,但双方并未履行该协议。2016年2月23日,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向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发出一份《往来确认函》,表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单位与贵公司往来账汇总列示如下:贵公司应付1,000,000元。”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监事余学平于同月2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4年度广播电台广告发布合同》、《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及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律师函、往来确认函、《五洲国际建材城》房源认购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广电广告公司与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逾期支付广告款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经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是“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采取月结方式结算,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广告监播报告、广告费结算单交给甲方核对,甲方在确认后一个季度内付清广告费。”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的具体时间、数额和双方每月的结算单,其提供的2016年2月25日的《往来确认函》可视为双方对欠付广告费的最后确认,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6年2月25日。关于被告珩生五洲建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辩称理由,经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000,000元。 二、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0元,由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任丽君 人民陪审员刘义锁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畅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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