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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4****8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3369号
    案号 (2022)赣0302执1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省泰坤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 2、被告江西省泰坤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1295690.17元,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君、肖花连、黄冬生、张艳、肖敬华、何清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69.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泰坤发展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君、肖花连、黄冬生、张艳、肖敬华、何清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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