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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4****8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1民初134号
    案号 (2021)赣0321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国君、肖花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始以借款本金465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该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国君、肖花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国君、肖花连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25元,由被告张国君、肖花连、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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