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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4****8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2272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恢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90000元; 2、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支付截止2019年7月3日的借款利息284856.19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被告张国君、肖花连、李广萍、刘英兰、肖敬华、何清梅、张霖坤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有权对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君、肖花连提供的抵押物[(2017)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号、(2017)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90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4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君、肖花连、李广萍、刘英兰、肖敬华、何清梅、张霖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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