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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特尔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丁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694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3民初12334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3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特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2,080元; 二、被告山东特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92,08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山东特尔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79元(原告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山东特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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