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市监罚字〔2021〕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并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8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豹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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