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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市监罚字〔2021〕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并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国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