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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放罚〔2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京韩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京韩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绍越卫放罚〔2019〕7号被处罚人:绍兴京韩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豹。本机关经依法查明,自2019年7月6日起,当事人累计七天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马某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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