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惠震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271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454号 |
案号 | (2016)苏0211执7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5万元、期内利息(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为22613.55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3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16%计算)、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016%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47800元。 二、被告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惠震兴、吴凌云、惠冬铭、胡艳敏、惠盘根、李娟芹对被告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982元,由被告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惠震兴、吴凌云、惠冬铭、胡艳敏、惠盘根、李娟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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