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14时4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万象城从事物业服务及经营管理业务,在该综合体负二楼设置一处生活垃圾集置点,现场有灰色其他垃圾桶十余只,其中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鸡蛋壳、红薯等不同类型生活垃圾,鸡蛋壳和红薯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未按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当事人作为办公建筑、商场等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对单位和个人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2021年6月22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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