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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1101200519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华润新鸿基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0年5月11日9时00分,当事人华润新鸿基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701号杭州万象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其在该处设置生活垃圾集置点一处,有黄色垃圾桶四只,桶盖均为缺失,其中一只没有张贴任何垃圾分类标识,两只桶标识模糊,桶内投放有纸巾、纸袋等其他生活垃圾,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类分标准》5.1.3的要求。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当事人行为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及杭城管局[2020]6号文件《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指南》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9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