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郑车(消)行罚决字〔2021〕0015号 | 郑州市火车站消防救援大队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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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详情 |
| 2 | (二七)应急罚{2020}038号 | 郑州市二七区应急管理局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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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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