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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城市瑞泽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庆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226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肥民初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肥执字第00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13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新英、被告张金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市宽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吴新英、被告张金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市宽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泰安鸿基三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瑞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前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泰安鸿基三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瑞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新英、被告张金阔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吴新英、被告张金阔承担,被告泰安鸿基三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瑞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金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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