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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铭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文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589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9321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1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海宁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497424.03元,支付利息144936.13元(包括罚息)及复利6434.66元(均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被执行人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顾程松、金云佳、海宁市铭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海宁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顾程松、金云佳、海宁市铭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海宁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8888元、诉讼费1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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