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07****96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民初509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8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二、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三、被告汤新民对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汤新民、江西瑞宝油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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