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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应急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喷胶车间、木工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0
    决定机关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樊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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