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8239****7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2民初4367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18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兴林支付工程款68800元,并以本金6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工程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刘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刘兴林已垫交,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刘兴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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