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3****40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0445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79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212008.33元及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其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为189697.39元);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宝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6幢101(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48872号)抵押房产变现后,按照其抵押权登记的顺序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的商标权【第802733号、第12773964号、第9839797号】变现后,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胜利、张乐乐、张胜飞、包淑艳、刘武、张树成、林小冬、赵伟力、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胜利、张乐乐、张胜飞、包淑艳、刘武、张树成、林小冬、赵伟力、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57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00元,由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乐乐、张胜飞、包淑艳、刘武、张树成、林小冬、赵伟力、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合肥宝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7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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