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007****42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2500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9950000元,利息和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罚息共计198968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 二、如被告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邯房他证字第052000392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吴广印、谢玉峰、张萍、陈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吴广印、谢玉峰、张萍、陈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98元,由被告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赵珊、赵俊玲、吴广印、谢玉峰、张萍、陈科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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