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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东金蓝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4012233****516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2314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东金篮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庆勇租赁费103,600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103,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4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王庆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6元,由被告肥东金篮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1,253元。由原告王庆勇负担2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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