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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自然资罚字[2020]海陵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西石羊社区7453平方米集体土地;2、在接到责令期限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491平方米;3、没收在符合规划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962平方米;4、对非法占用249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2347元;对非法占用4962平方米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4734元,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7708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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