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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环航人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屠新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724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和民三初字第1132号
    案号 (2016)津0101执2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7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环航人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市环航人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三、如被告天津市环航人民电器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以与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321-327号,新239-243号,建筑面积为8128.91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屠新楚、被告黄塞芬、被告方兴溪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8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环航人民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屠新楚、被告黄塞芬、被告方兴溪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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