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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255****75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2民初3259号
    案号 (2019)豫0482执4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40114.17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继辉、孙英敏、李彬彬、赵建叶、孙振明对上述代偿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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