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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255****75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2民初3387号
    案号 (2019)豫0482执恢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02-14
    已履行 12万元
    未履行 102万元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35万元,原告同意并自愿为被告提供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     被告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30万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20万元,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2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20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20 万元,于2018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剩余25万元,原告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同意。     如果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原告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下余款项;如果2019年1月25日前被告未清偿完毕所有款项,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总计10万元。     原告持有的2014年7月10日有朱西岭签名的水泥和胶款的合同,原告同意不再讨要该合同涉及的壹万元款项,双方因建设工程亦再无其他纠纷。     原告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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