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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447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江民初字第3753号
    案号 (2016)川0115执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牛区玉莲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74874.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74874.68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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