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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242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309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4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律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双城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哈尔滨律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刘双城持有的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律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0元,被告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双城负担21991元,原告哈尔滨律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96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桦南县凯华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双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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