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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计罚处〔202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误的行为属实,其行为已属于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19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雪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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