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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沃尼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9****5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94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16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2-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7629503】。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沃尼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陆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744000元、利息11286.34元、复利85.40元(罚息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50对尚欠的贷款本金计收,复利从2019年6月14日起按罚息利率标准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罚息及复利均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166.33元、保全费2808.78元,共计诉讼费10975.1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已预交),由东莞市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蕃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3.72元,保全费4296.86元,由沃尼森公司、陆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2.86元,由沃尼森公司、陆民负担,该费用已由建行东莞分行预缴,建行东莞分行同意由败诉方向其径付该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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