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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医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义乌市正康医药有限公司中医坐堂医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2019年12月14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在位于义乌市义亭镇新综合市场边10号楼101的诊疗场所内开具处方42张。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1
    决定机关 金华市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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