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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凯国际酒店(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9****80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3民初144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5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9618174】。一、被告东莞市中凯国际酒店(普通合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传强81126.4元;二、驳回原告王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72元,由原告王传强负担1757元,被告东莞市中凯国际酒店(普通合伙)负担815元。原告已预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