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金牛)市场监吊处字〔2017〕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成都蜀航机电设备厂等 40 户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 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0 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 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第 30 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实施细则》第 50 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 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 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该规 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 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生效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当 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吊销的公司名单公布在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5 号)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 http://gk.chengdu.gov.cn /)金牛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处罚栏目内,请当事人自行前 往查看。 本公告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生效。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20 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4 |
| 决定机关 |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刘殿萍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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