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凡元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其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74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昌民(商)初字第09307号 |
案号 | (2016)京0114执24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3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日期 | 2016-06-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其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献荣借款九十二万八千元;二、被告左其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献荣借款九十二万八千元的利息(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二十四);三、被告北京凡元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左其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左其昌追偿;四、驳回原告李献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凡元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及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左其昌、北京凡元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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