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80006****07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801民初1310号 |
案号 | (2019)云2801执9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2022345151217410000001); 二、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2022345151217410000001号)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月21日止的利息120335.02元,2018年1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照上述合同项下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老每抵押的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南帕村老寨村民小组地名为“清地果角”、“咪卡各角”,面积为310.6亩的橡胶林地[林权证号为:景林证字(2009)第2572515号、林地他项权证号为:(2015)景林证字第264号]、对被告李宇、徐红英抵押的:①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南帕村老寨村民小组地名为“切地各角”、“清地果角”、“波哈戈各角”、“提卡各角”,面积为60.2亩的橡胶林地[林权证号为:景林证字(2015)第530800017215号、林地他项权证号为:(2015)景林证字第264号];②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南帕村委会地名为“直岗各角”、“能叭牙各脚”、“尔足各角”、“尔足各脚”、“老波各角”,面积为65.9亩的橡胶林地[林权证号为:景林证字(2015)第530800017217号、林地他项权证号为:(2015)景林证字第264号];③位于景洪市嘎洒镇南帕村委会地名为“达究老八”,面积为3.7亩的橡胶林地[林权证号为:景林证字(2015)第530800017218、林地他项权证号为:(2015)景林证字第264号]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梅达、门二、长江、阿说对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202234515121741000 0001号)项下所有未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老每、李宇、徐红英、梅达、门二、长江、阿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6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243元,减半收取计12122元,由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老每、李宇、徐红英、梅达、门二、长江、阿说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老每、李宇、徐红英、梅达、门二、长江、阿说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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