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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纳龙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0006****07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01民初1829号
    案号 (2019)云2801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长江、阿说订立的《个人授信协议》; 二、被告长江、阿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80万元; 三、被告长江、阿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7.1775%加收30%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长江、阿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费59667元; 五、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版纳纳龙农牧公司、门二为被告长江、阿说向原告富滇银行版纳分行借款880万元提供被告版纳纳龙农牧公司、门二的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景洪市嘎洒的2242.8亩橡胶、松树林地(权证号:B530800018721、景林木证字(2015)第0000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被告黄强、查米为被告长江、阿说向原告富滇银行版纳分行借款880万元提供被告黄强、查米的位于景洪市勐龙镇的1036.9亩橡胶林地(权证号:景林证字(2014)第0002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黄强及查米、常主及蓝培、版纳纳龙农牧公司、李宇在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抵押权实现后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967元,减半收取6484元,由被告长江、阿说、李宇、黄强、查米、常主、蓝培、门二、版纳纳龙农牧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长江、阿说、李宇、黄强、查米、常主、蓝培、门二、版纳纳龙农牧公司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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