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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677****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4民初3582号
    案号 (2021)粤0704执3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231133元以及计至2021年4月2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9671.23元,合计1370804.23元二、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应承担江海花园11-1、2、6栋项目的税费200000元,该税费直接从本协议第一项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本息中扣减(扣减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剩余工程款共计1170804.23元,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0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收款户名:陈中元,账号:621700317001835629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博罗长宁支行)三、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支付义务后,双方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若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1、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未付款项2、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所欠工程款数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四、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8.74元,因诉前调解,按受理费标准的25计算收取4824.69元(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迳付给原告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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